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基层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建活动经费管理遵循专款专用、统筹安排、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
第三条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国家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和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学校基层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经费。
第四条党建活动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党支部“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集中教育活动、培训党员、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以及发展党员过程中产生的图书资料费、印刷费、讲课费、办公用品费、伙食费,参观红色革命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党风廉政警示教育基地发生的交通费、场地费等。
第五条党建活动经费使用标准:
1.讲课费,副教授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教授半天不超过2000元,知名教授每半天不超过3000元。
2.交通费中,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包头市以外的,租用车辆费用可适当增加。
3.场地费,每半天每人均不得超过50元。
4.伙食费,参照《包头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5.图书资料费、印刷费、办公用品费等依照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六条党建活动经费报销执行学校财务部门预约报账等有关制度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党委组织部。